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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啥?一人高空抛物,全栋买单 | 文末惊喜福利
随着城市高层建筑增多,高空抛物、坠物也成了“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何守护“头顶的安全”,受到伤害如何救济便是人人关心之事。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规定被戏称为“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连坐条款”,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杜绝“高空抛物”行为发生的作用,但也有人提出,该条文规定的“连坐条款”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对此,《民法典》进一步从责任查明、承担主体确定的逻辑顺序上做出了合理化调整。
民法典第1254条
◆典型案例◆
法院认为,原告甲在自家小区楼下被抛掷、坠落的类似水泥块的东西砸伤头部是事实。经向公安机关报告后无法确定具体侵害人的情况下,原告甲将住在该单元二楼以上的住户及开发商、物业公司作为可能加害人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分担受害人损失,警示建筑物使用人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警示建筑管理人加强安全管理,避免因疏忽大意活管理不力造成危险行为和危险后果的发生。
因此,应当判令不排除侵权可能的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补偿为妥,故法院判令A开发商、B物业公司及48户住户各承担五十分之一的补偿责任。
◆划重点◆
❶ 有力的“前置解决机制”
“点名”公安机关查清责任人,这解决了高空抛物事件中被侵权人举证能力困难的问题,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查清责任承担主体的概率。公安机关动用侦查手段仍然查不清高空抛物行为人的时候,才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的前述规则,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且对行为人享有追偿权。
❷ 兜底的“保障制度”
一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二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给与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即被“连坐”后如果能够确定侵权人的,各个被连坐人还有权要求实际侵权主体将补偿款追回。
❸ 风险提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好相关职责,设置相应的告示、警示标志,让居民签署相应承诺书,并在容易发生高空抛物、坠物的区域设置相应的雨棚、拦阻网等防护措施;作为居住在高层房屋内的居民也需牢记高空抛物需担责的意识,管好自己及家人的行为,坚决杜绝“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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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 郑盼盼编辑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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